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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云浮市与珠三角产业共建的 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8-22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519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发展我市“四新一特”产业,加快现代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财政优惠政策。

一、目标任务

——鼓励云浮市积极承接珠三角相关企业(项目)向我市转移,着力提升云浮市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争取到2018年,累计引进珠三角地区150个项目转移落户云浮市,云浮市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省产业园)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35亿元,占全市工业经济比重达到35%以上。到2020年,云浮市省产业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占全市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40%以上。

——引导构建云浮市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增强云浮市地区创新能力,建成引领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重要聚集区。争取到2018年,云浮市地区主要创新指标实现较快增长,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4%,到2020年,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45%。

二、产业共建适用范围

(一)适用地区。珠三角转出地区,指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转入地指云浮市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二)适用企业及项目。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云浮市转移。其中,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产业转移重点类型为珠三角地区的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养生旅游产业和现代特色农业等。

三、产业共建奖补对象及方式

产业共建奖补实施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省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和市县叠加财政奖补方式,吸引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企业在云浮市梯度转移,促进云浮市与珠三角产业对接共建。享受奖补政策的项目应符合适用范围,并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的企业或项目。

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到我市产业共建的,按照“谁受益、谁扶持”原则,实行“一企一策”方式扶持企业和项目。

(一)普惠性奖补。

实施奖补年的下一年度起,地方财政每年度按与省级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对2016-2018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云浮市转移的进行事后奖补。

具体奖补对象、标准按照粤财工〔2016〕384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叠加性奖补。

对符合省级叠加性奖补规定要求的企业或项目,按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规定标准执行。

具体奖补对象、标准按照粤财工〔2016〕384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设立市县叠加性奖补。

对已获得普惠性事后奖补企业,第1-3年,市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收收入的5%进行市县叠加性奖补。

企业第4年、第5年在享受市县叠加性奖补基础上还可按《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6〕62号)、《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云府办〔2015〕36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3〕6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普惠性事后奖补及市县叠加性奖补地方财政承担比例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市级参与分成的园区,市按分成比例承担)

四、产业共建资金申报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科技、商务、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扶持目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牵头会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我市企业扶持条件目录,并建立我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企业名录库和项目库。

(二)做实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信息数据管理,市、县做好享受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税收数据采集工作,做好享受重点奖补政策的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强化信用约束,市、县要把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作为重要监测任务,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对资金申报、兑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落实税费优惠。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降成本行动计划工作,积极推进实施“营改增”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减轻入园企业的负担。

(四)加大政策宣传。市、县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及互联网新媒体的优势,加强产业共建奖补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建立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入园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提升政策带动效应。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做好数据核实及资金审核工作,并加强对各地资金申报、兑付及企业涉税数据核实和规范化指导。

(六)加强考核监督。各县(市、区)要强化绩效意识,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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